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仁德 、 葉茗菁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0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