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碧玲
王炯光 王佑任 王炯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伶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華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