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黎一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2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23年8月12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1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證三),依前揭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8年1月1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1,777,5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調整利率約定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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