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德全 被告 蔡志龍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益
法官羅紫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