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 邱崇勛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林晉源 律師 鄭楚甯 律師被告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管理獎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1,538,997元與利息,以及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英國總公司股份195股,後者按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股87.55英鎊及英鎊賣出匯率39.37計算,總價額為672,134元(87.55英鎊/股×195股×
39.37≒672,13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211,131元(1,538,997元+672,13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97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22,9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