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翁芳婷 告訴代理人 李牧宸 律師
郭柏鴻 律師被告 林凱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
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