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尚得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原告弘億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坤忠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 顏振隆
顏黃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 律師
賴玉梅 律師被告 吳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