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