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怡婷 被告 朱愷泉
黃仕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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