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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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魏雲亮被告魏詳和指定義務辯護人黃千芸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雲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魏雲亮因被告魏詳和涉嫌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洪甯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