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林多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幸修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4,400元【計算式:798.00㎡7,800元=6,22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自經濟上觀之,與第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