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告 陳清金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被告 陳謝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2萬元(即:系爭房地交易價格1,164萬元÷2=5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原告僅繳納上開金額,尚不足裁判費13,1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