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告 鍾盛康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被告 許雅婷
李惠珍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買賣價金數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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