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74號原告 黃永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氏娥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