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廖彬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至│7,000│7││││88-ND-0000000│││├──┼──────────┼────────┼───┼──┤│2│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19597│1,000│1│├──┼──────────┼────────┼───┼──┤│3│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50│1│├──┼──────────┼────────┼───┼──┤│4│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000│1│├──┼──────────┼────────┼───┼──┤│5│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