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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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 游佳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以如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