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 林秋雄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 律師被告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188元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9856元/平方公尺×面積131.4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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