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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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 鄺詩淇 被上訴人 徐綱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萬7,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