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詹益森 原告 詹益泉 原告 詹美華 原告 詹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被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代表人 詹錦章 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張升星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莊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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