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507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表人 賴清祺 債務人 呂德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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