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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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閎
余尚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AYBON」商標之眼鏡捌拾捌個、眼鏡盒柒拾肆個、仿冒「GOYARD」商標之鞋子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被告鄭家閎、余尚宸違反商標法案件,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RAYBON商標眼鏡88個、眼鏡盒74個、仿冒GOYARD商標鞋子2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家閎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智易字第79號判決被告鄭家閎無罪,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余尚宸、鄭家閎違反商標法案件,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RAYBON」商標之眼鏡88個、眼鏡盒74個、仿冒「GOYARD」商標之鞋子2雙,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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