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柒點貳肆公克、零點壹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點貳柒柒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789號),因被告林正文於108年3月6日死亡,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7.24公克及0.1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10.2775公克)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附卷可憑。
(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24公克、0.14公克,含包裝袋2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2775公克,含包裝袋1只),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8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05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04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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