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262號
債權人 蕭慶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吉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算之依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是否具狀更改為以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後第7日(即110年11月17日)開始起算?
二、存證信函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確認債務人蕭吉南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蕭吉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