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裴○(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