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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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京華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炎光 被告惠來國際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正宗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