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陳茂桂 兼訴訟代理人 陳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所示面積約8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376,0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70
0元×80平方公尺=3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080元及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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