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3號上訴人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豐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264元(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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