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全勝 被上訴人積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
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