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9309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一計算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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