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49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4年國字第49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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