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戴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旭平於民國103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5日止累計378,018元正未給付,其中376,057元為本金;1,8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旭平於民國10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5日止累計536,147元正未給付,其中533,674元為本金;2,38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旭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6%│││376057││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戴旭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6%│││533674││9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