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 蔡佩儒 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