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63號聲請人 陳以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興瑞豐有限公司│新北市深坑區農會│100年7月31日│1萬9742元│FA0000000│││ 林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