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許玄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宛婷 律師被告 李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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