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債權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王碧瓊賴明璋賴明欽賴明賢賴淑端 、賴 張秀英賴明雄賴明隆賴明志邱賴珠梅 、陳春絨、 賴淑津賴淑淨賴淑君賴淑德賴淑琦賴鏡如 、賴欣如、 賴艾如張士欽張曜坤張巧氛林賴雪蟾林威壯 、林威明、 林鈴惠葉昌仁葉昌義葉昌國葉德姬廖賴雪裳林賴雪鳳賴阿金林素玉高詩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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