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028號債權人 鄭逸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坤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請求金額98元部分,釋明自民國103年3
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