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簡淑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忠衛┌───────────────────────────────────────────────┐│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郭黃華 │樹林市農會│98年3月12日│98年3月14日│67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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