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中壢天德宮法定代理人 張普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經查並無「銓興鋁門窗公司」,故請表明受款人正確完整之名稱,如有誤繕,請併予更正,並請提出記載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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