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林長勳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11月22日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貴院於105年3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19頁、第303號)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資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2條(詳如附表),謹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16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章程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