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976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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