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古佳玉 即 古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98,627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78,815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217,844元,及其中新台幣200,000元,自民國98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8年7月12日起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