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姜惠蓉
彭炫堯 鄭俊煒 被告 林健中 即鉅大工程行
蘇沛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被告林健中)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起,邀同被告林健中、蘇沛羽為連帶保證人(按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及被告林健中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保證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願與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合計5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均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於111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上開10筆借款尚欠本金共計2,697,875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系爭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71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林健中即鉅大工程行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蘇沛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期間)餘欠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61,037元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177,517元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3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177,535元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9月4日起至112年3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4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1日止)22,453元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5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7日起至112年10月7日止)39,282元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9月7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6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244,145元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7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710,066元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8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4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710,140元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9月4日起至112年3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99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1日止)202,127元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109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7日起至112年10月7日止)353,573元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625%自111年9月7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2,697,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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