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永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永清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永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高永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之罪間之罪質均為公共危險罪,暨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定刑之情形,依該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併│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新臺幣2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元,有期徒刑如易│幣1,000元折算1│││日│科罰金,罰金如易│日││││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106年6月16日│106年7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速││及案號│字第12467號│偵字第2844號│偵字第346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6年度桃交簡字│106年度桃交簡字││事││1539號│第1545號│第1924號││實├──┼────────┼────────┼────────┤│審│判決│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1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定├──┼────────┼────────┼────────┤│判│確定│106年9月13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20日││決│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執字│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第16482號、106│字第15266號│字第15319號│││年執緝字第431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