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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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08號
聲請人 周仁照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巴工程行即 蔡士榤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789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被告積欠之租金等金錢債務=799,800元+238,989元=1,03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7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