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黃仟琳 被告 王彥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6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慧芬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