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19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債權人於99年8月12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甲○○實際住居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14樓,因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