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 李竹林 即川立機車行債務人 邱家龍 法定代理人 吳甄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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