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許朝琪 被告 黃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上第9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游涵歆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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