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英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再予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