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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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楊忠誠 被告 陸光 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成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七屆105年12月份例行月會之會議無效;㈡確認被告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無效;㈢確認被告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之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例行月會決議無效。核本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而均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又前開三項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
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